来源: 作者: 日期:2010-03-15 06:03:24 点击次数: 0

济南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济南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我市教育科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济南市教育科研工作暂行规定》和我市教育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做到为科学的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普及和丰富教育科学理论服务,为促进教师、校长专业化发展服务,贴近实际,贴近学校,贴近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教育科研课题,以市级以上各级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为主,兼顾经审查备案的、我市教育系统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参与的、来源于其他市级以上教育研究机构团体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独立立项课题和子课题。

 

第二章   

第四条  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作为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济南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济南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组织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

3、制定并组织实施济南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4、检查指导市级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协助上级规划部门做好本市承担的省级以上课题的管理工作。

5、做好其他来源课题的审查备案、督导工作。

6、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

7、组织济南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三章  规划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五条  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上半年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滚动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攻关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青年教师专项课题等类别。

第七条  济南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报请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以攻关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研究。

第八条  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学校教育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为主攻方向,以应用研究为主,鼓励实证研究和行动研究,支持成果提炼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可以参照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印发的《课题指南》提出的研究范围,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拟题申报。

 

第四章  规划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课题申报

1、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面向全市教育工作者和热心教育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坚持平等公正、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课题。

2、课题申报人原则上限定一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行政职务)。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课题。以往承担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另行申报新课题。

3、课题申报人应按照规定填报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文稿需按要求发至指定邮箱),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由各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市直学校可直接报送),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报送的申请书,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交纳规定数额的课题评审费,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开具收据。

第十条  立项原则

1、所选课题应以规划课题指南为依据,对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鼓励开展有价值的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和行动研究。

2、课题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及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条件。

3、课题申报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领导者,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实施到成果提炼总结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4、课题组成员知识结构合理;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课题评审工作在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组织。

2、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3、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专家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议。

4、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5、所有提名立项的课题,提交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终审。

第十二条  评审要求

1、严格遵守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和条件,做好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保证立项课题的质量。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课题评审中要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注意前瞻性研究课题。应用性研究课题应不少于立项课题总数的90%

4、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认真比较,择优确定其中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成果者,可优先立项。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

 一般性工作研究;

 以往规划中已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突破的。

 

第五章 规划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领导和支持,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制订具体可行的课题实施方案,在半年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和上一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视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抽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上一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需带立项通知书原件);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被撤消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  其他来源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济南市其他来源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备案制度

除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正式立项课题之外,本市教育系统单位或个人拟承担或参与来源于其他市级以上教育研究机构团体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独立立项课题或子课题(参与的课题)以及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实验学校(基地)的,均需将课题研究计划或方案(承担子课题的需同时提交总课题组研究方案)、课题立项书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查备案。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可申请单独立项。

第十九条  建立济南市其他来源教育科研课题重要活动知会制度

各其他来源课题或实验学校(基地),应在本单位或所参与总课题组组织重要研究活动时,采用书面形式报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其他来源教育科研课题在通过立项部门或总课题组的鉴定验收之后,应将鉴定结论(鉴定书)复印件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作为教育科研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全部研究成果、其它附件等。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组所在单位列支。

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包括会议鉴定和通讯(集中)鉴定两种形式。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7人。

部分基本完成研究任务但成果不够突出的课题,可申请一般性结题;因故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可在交回课题立项通知书后申请中止或注销课题;到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而又做不出合理解释的,将于规定时间发文强制中止该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负责向每位鉴定专家提供课题申请书、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等材料。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实事求是,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

通过鉴定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二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份送交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如对教育发展规律的科学探索、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应积极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济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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